一、损坏赔偿
(一)轻微污损(包括划线、圈点、批注以及油墨、水渍和烘烤等)但不影响流通使用,按该书原价赔偿,不足5元的赔偿5元,原书归图书馆所有。
(二)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“遗失赔偿”有关规定处理。
(三)凡撕页、裁割者,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刊,并外加罚金20元。若无原版书刊赔偿,则按“遗失赔偿”有关规定处理。
(四)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5元。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、条形码者,可按“偷窃图书”管理规定进行重罚。
(五)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超期的应缴纳超期使用费。
二、遗失赔偿
(一)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,应负赔偿责任。原则上赔偿同版本的图书,如没有同版本的,可赔偿有相同书名、相同责任者、内容基本相同的图书,并补交文献加工费每册5元及其它规定的费用。
(二)如无法赔偿对应图书的,则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:
1.一般书刊按定价的3-10倍赔偿。
2.馆藏复本量不大的图书、外文书刊、非再版图书、孤本书等贵重书刊按定价的4-40倍赔偿。
3.丢失多卷书中的一卷或多卷,按照上述赔偿办法,以全套书价为单位赔偿,未丢失部分归图书馆所有,读者无权索要。
(三)有关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,可持找回的书刊和赔偿收据到本馆还回原书刊,同时办理退款手续。有关读者应支付手续费2元。
三、偷窃书刊处理
(一)未办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库(室)外,或在书库(阅览室)内将书刊转移到库(室)外,一经发现,即作偷窃书刊论处。
(二)对偷窃书刊者作如下处理:
1.严肃教育,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。
2.处以被窃书刊总价的3—20倍的罚款(不足50元的按50元罚款)。
3.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,情节严重者报校安全保卫处处理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也作窃书论处:
1.冒、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,将书刊据为己有。
2.用已挂失的借阅证借书,将书刊据为己有。
3.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与此类似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4.工作人员未经馆长同意注销数据等。
四、其它违章处理
(一)不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至检测仪者,进行严厉批评;态度恶劣、屡教不改者,停止其借阅权限二个月,并通知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。
(二)污损、毁坏馆内设施双倍赔偿。
(三)书库内严禁烟火,违者移交学校安全保卫处处理。
(四)读者若在本馆违反校规,报请学校有关二级单位处理。